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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8

近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2023~2024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要求


(一)同一个专题同一家单位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专题申报两项及以上项目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二)申报单位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严禁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将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它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现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或具有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5.在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涉案信息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有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6.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或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最近三年受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或存在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02

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提交有关资料。



03

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8月1日~31日17:00,各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17:00,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04

专题申报指南




1

孵化及概念验证基金后补助


(一)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至申报截止日期未清盘退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孵化器运营主体应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持续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并对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认缴总规模5%,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设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出资。


2.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源头单位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技术源头单位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获得财政资助经费超1000万元;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技术源头单位设立的基金会、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技术源头单位出资。


3.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前景验证、前沿颠覆性技术进一步研发可行性验证、科技成果商业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活动;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出资日期及出资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三)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分段计算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实缴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3%计算;


2.实缴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1.5%计算;


3.实缴出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1%计算。


本专题中的“实缴出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单个项目按以上方式分段计算后合计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



(一)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后至申报截止日期,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关联方应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且持股比例合计低于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日期及实际投资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3.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至2023年6月30日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及成本费用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接受投资时间或设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以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


(三)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核算方式和强度如下: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2年(24个月)不超过4年(48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


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4年(48个月)不超过5年(60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


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单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3

科技企业补投贷联动后补助


(一)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成长组和初创组一等奖获奖企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3,可直接提交申请;其他申报本专题的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1~5条件:


1.截至2023年6月30日,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10年(120个月)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所在领域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5G、纳米、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新型储能、海洋科学等领域之一;


3.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至少获得1次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及1笔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此期间,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应超过3%(含)且低于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


(3)截至2023年6月30日,仍有贷款余额尚在正常还款中。


4.拥有1项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4项以上II类知识产权(I类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类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5.202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含),研发费用总额及销售收入总额以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企业设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以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企业成立时间”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时间为准,“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和“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的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三)支持方式和强度


对申报企业创新能力和增长潜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销售收入等指标)综合评价,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择优对不超过20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单家企业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一个地市原则上支持不超过5家企业)。




4

地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

能力提升计划后补助


(一)申报对象


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的各地市分中心。


(二)支持方式和强度


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地市分中心开展2022年度监测评估工作,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计算结果,其中:定性评估包括建设方向与总体定位、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管理及合作机制、政务支撑等方面;定量评估主要根据各分中心开展科技信贷、创业投资、上市辅导和其他科技金融活动数据作为依据计算。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扎实、服务效果好的分中心按优秀、良好等级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后补助;考核合格的,不予补助,但继续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